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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行永续债

更新时间:2021-11-28 10:05:48

  企业发行永续债什么时候记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企业发行永续债后,在当年末记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
从会计的角度讲,永续被视为“中的股票”。顾名思义,就是发行方有续期选择权,其他特点包括高票息、附加赎回条款并伴随利率调整条款等。
具体来说:
(1)发行公司有赎回的选择权,其实就是续期选择权-;
(2)利率通常具有调整机制,也就是说如果在一定时间内公司选择不赎回永续,其利率就会相应的上升以补偿投资者的潜在风险和损失;
(3)发行公司不仅有赎回的选择权,还有权决定是否付息,因此原则上永续的利息可以无限次递延,但其相应的前提规定为公司在支付利息之前不可以分配股利。
续债是没有明确的到期日,或者说期限非常长的。投资者是不能在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得到本金,但是可以定期获取利息。所以,这么来看,永续债是一种介于债权和股权之间的融资工具。
永续债在会计账目里面是列为权益,不是负债。公司给永续债持有人还息是不作为利息支出,而是股东权益的“分红”。国内永续债的会计处理还不是特别明确,具体要依赖监管部门的解释了(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阻碍国内永续债的发展)。
永续债虽然没有明确的到期日,但国际上大部分永续债是带有赎回条款的。发行人是拥有在条款约定的某一个时间段按照某种价格赎回的权利,所以永续债也不一定真的是永久的。
期限较长,票息可变,流动性较弱,投资者自然会要求更多的风险溢价。
发行机构一般是、大型的金融机构,高评级企业。
次级属性,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股和优先股。
国际会计准则第32条,以股权入账需满足只有发行人有回购的权利,发行人有无限期推迟利息支付的选择权和不发放普通股股利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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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企业以前年度发行并付息的永续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对于2018年12月31日以前发行在2019年并存续的永续,发行方在2019年以后支付的利息其所得税处理也可以适用64号公告的税务处理方式。如下规定:
1、企业发行的永续债,可以适用股息、红利企业所得税政策,即: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属于股息、红利性质,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中,发行方和投资方均为居民企业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可以适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规定;同时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发行符合规定条件的永续债,也可以按照利息适用企业所得税政策,即: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支出准予在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投资方取得的永续债利息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如何区分优先股和永续债是金融负债还是权益工具

  一、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
(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负债:
①向其他方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例如银行借款、应付
②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权将以净额结算。
③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且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例如公司发行以自身普通股为标的看涨期权,且期期权将以普通股净额结算。
④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合同,但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或其他金融资产的衍生工具合同除外。
(2)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剩余权益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发行方应当将发行的金融工具分类为权益工具:
①该金融工具不包括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方,或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方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例如发行股票。
②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该金融工具的,如该金融工具为非衍生工具,不包括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义务;如为衍生工具,企业只能通过以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交换固定金额的或其他金融资产结算该金融工具。例如认购权证。
二、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区分的基本原则
1.是否存在无条件地避免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1)如果企业不能无条件地避免以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义务,则该合同义务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实务中,常见的该类合同义务情形包括:
①不能无条件地避免的赎回,即金融工具发行方不能无条件地避免赎回此金融工具。
如果一项合同使发行方承担了以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的义务,即使发行方的回购义务取决于合同对手方是否行使回售权,发行方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该义务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其金额等于回购所需支付金额的现值。(如远期回购价格的现值、期权行权价格的现值或其他回售金额的现值)
如果发行方最终无须以或其他金融资产回购自身权益工具,应当在合同对手方回售权到期时将该项金融负债按照账面价值重分类为权益工具。
②强制付息,即金融工具发行方被要求强制支付利息。
【思考题】企业发行的一项永续债,无固定还款期限且不可赎回、每年按8%的利率强制付息。尽管该项工具的期限永续且不可赎回,但由于企业承担了以利息形式永续支付的合同义务,因此符合金融负债的定义。
(2)如果企业能够无条件地避免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例如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是否支付股息(即无支付股息的义务),同时所发行的金融工具没有到期日且持有方没有回售权、或虽有固定期限但发行方有权无限期递延(即无支付本金的义务),则此类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的结算条款不构成金融负债。如果发放股利由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则股利是累积股利还是非累积股利本身均不会影响该金融工具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实务中,优先股等金融工具发行时还可能会附有与普通股股利支付相联结的合同条款。这类工具常见的联结条款包括“股利制动机制”、“股利推动机制”等。“股利制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不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则其也不能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股利推动机制”的合同条款要求企业如果宣派或支付普通股股利,则其也需宣派或支付优先股等金融工具的股利。如果优先股等金融工具所联结的是诸如普通股的股利,发行方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则“股利制动机制”及“股利推动机制”本身均不会导致相关金融工具被分类为一项金融负债。
【例题】甲公司发行了一项年利率为8%、无固定还款期限、可自主决定是否支付利息的不可累积永续债,其他合同条款如下(假定没有其他条款导致该工具分类为金融负债):
①该永续债嵌入了一项看涨期权,允许甲公司在发行第5年及之后以面值回购该永续债。
②如果甲公司在第5年末没有回购该永续债,则之后的票息率增加至12%。〔通常称为、“票息递增”特征〕。
③该永续债票息在甲公司向其普通股股东支付股利时必须支付(即“股利推动机制”)。
假设:甲公司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能够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该公司发行该永续债之前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
本例中,尽管甲公司多年来均支付普通股股利,但由于甲公司能够根据相应的议事机制自主决定普通股股利的支付,并进而影响永续债利息的支付,对甲公司而言,该永续债并未形成支付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尽管甲公司有可能在第5年末行使其回购权,但是甲公司并没有回购的合同义务,因此该永续债应整体被分类为权益工具。
2.是否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结算
如果一项金融工具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企业需要考虑用于结算该工具的自身权益工具,是作为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替代品,还是为了使该工具持有方享有在发行方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如果是前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金融负债;如果是后者,该工具是发行方的权益工具。因此,对于以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其分类需要考虑所交付的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是可变的还是固定的。
对于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结算的金融工具的分类,应当区分衍生工具还是非衍生工具。
(1)基于自身权益工具的非衍生工具。
对于非衍生工具,如果发行方未来有义务交付可变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则该非衍生工具是金融负债;否则,该非衍生工具是权益工具。
如果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数量是变化的,使得将交付的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数量乘以其结算时的公允价值恰好等于合同义务的金额,则无论该合同义务的金额是固定的,还是完全或部分地基于除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市场价格以外变量的变动而变化,该合同应当分类为金融负债。

  企业的永续中票是永续吗?

  是的,可以这样理解,虽然实质上与标准永续还差很多

  什么是永续

  这种公债无固定偿还期,持有者不能要求清偿,只能按期取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