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主页 > 市场 >

股况众谈:定作人的解除权有什么特点

更新时间:2021-08-03 03:38:42

  承揽合同定作人的解除权

  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

   定作人可以随意解除承揽合同吗

  现实问题

  荣某向某工厂定制了一套厨房整体橱柜,约定的价格为5000元,工期为8天。就在荣某与该工厂订立合同后两天,荣某的好友告诉荣某,该工厂的定价高于一般市场价,并向荣某推荐了另一家工厂。于是荣某电话给原工厂,要求取消订单,但工厂表示,该套整体橱柜已经在制作中,如要退单则要赔偿相关损失,但遭到了荣某的拒绝。那么,荣某有权随意解除承揽合同吗

  律师解答

  虽然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定作人享有对于承揽合同的随时解除权,但是这并不代表定作人可以随意解除承揽合同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合同法》同时规定,如定作人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合同定做人享有的任意解除权(合同法268条)和违约解除权(合同法253条)矛盾吗既然都可以任

  这两个法条适用的情景不一样。任意解除权强调定作人可以在任何情况、任何时间单方解除承揽合同,但要是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就必须赔偿损失;违约解除权是针对合同双方未约定承揽人可将承揽工作的主要内容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前提下,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情形,在这个情景下,定作人有选择权,若选择接受,那么由承揽人对第三人完成的工作负责,若不选择接受,定作人就可以解除合同,此时该解除权的行使不会有定作人向承揽人赔偿的问题。

   请问为什么承揽合同中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呢法律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有什么意义吗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盖因定作人以其自身所需请承揽人完成工作,若不存在该需求了,却规定定作人不能解除合同,会给定作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例如,定作人A向承揽人B定做一方形衣柜,后发现房间中已经没有地方放衣柜了,如果A不能解除合同,则A会得到一个根本没有任何用处的衣柜,这显然不合理。

   总结合同法中的“任意解除权”

  1、任意解除权是法定解除权,该权利是物权法、合同法直接赋予委托人的权利。
2、任意解除权是委托人与受托人双方的权力,不仅委托人可以行使,受托人也可以行使。 3、任意解除权是形成权,一旦委托人解除合同的通知送达受托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委托合同中基于任意解除权通常会做一定限制,在合同约定过程中限制双方适用任意解除权。任意解除权不属于法律中的强行性、禁止性规定,因此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可以在合同当中约定放弃

   享有任意解除权的合同有哪些

  呵呵,这样的合同应该是没有的。除非合同里面约定一方当事人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力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且这一约定公平不违法,才有这种任意解除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