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自从国发(2016)3号文件,即《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下发以后,按照文件要求,要在2016年11月之前制定实施细则,基本上在2017年整合完成,所以现在绝大多数地方基本不会再有新农合存在,取而代之的是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制度规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还是沿用了过去新农合的缴费方式,实行缴费一年享受一年的政策,每年的7月份到12月底为集中缴费的时间,错过了这个缴费时间,只是在报销月份有所推迟以外,并没有要求以前断缴的年份要补缴之后,才能继续缴费的规定。
由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是实行交一年享受一年的政策,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断缴以后只是不享受当年的医疗报销待遇,并不影响第二年按时缴纳医疗保险以后,继续享受相关的医疗保障待遇。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最大的不同,就是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也就是说当年缴费当年使用。比如2020年7月到12月20日之前,缴纳的医疗保险,其实享受的待遇是在2021年,如果2020年没有按时缴费,那么在2021年就不会享受医疗报销的待遇,但不影响自己在2021年按时继续缴费,也不需要补缴2021年的医疗保险费用。
目前在我国的医疗保险中存在居民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保险两个种类,如果是属于职工医疗保险,不但具有时效性,而且有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问题。时效性是解决当期看病就医的问题,比如超过三个月如果没有缴纳医疗保险费,即使在这期间进行了补缴以后,在这期间生病住院也是无法享受医疗报销待遇的,但是补缴以后,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职工医疗的缴费年限累计或是连续计算,主要是职工医保有退休制度,即缴费年限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缴费年限,退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而终身享受医保待遇。
但是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由于缴费年限不累计计算,今后退休后还要继续缴纳医疗保险,才能享受医疗保险的待遇,所以断缴一年或者三年以后,只是这一年或是三年在生病住院时,不能享受医保待遇,今后只要自己再次缴费,在医疗保险期内是完全能够继续享受医保待遇的,并不需要将以前已经过时的医疗保险费用进行补缴。
综上所述,新农合断缴了三年,以后再续交是不需要补缴过去三年的费用的,特别是现在新农合整合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以后,都是实行缴费一年享受一年的政策,不缴费不享受医保待遇,断缴以后只要在来年继续缴费,仍然可以享受相应的医保待遇。